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少
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工期也不顺延。
试车
①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只有单机试运转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进行联试。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②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包括:
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承包人应当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4天内不予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工程量的确认
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工程量(以下称并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讨一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竣工验收及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索赔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①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⑤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建设工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