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真题试题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1题)
甲欲购买乙的房屋,并先交1万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仅写明"收到甲订金1万元".甲为购房款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万元并赔偿在此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万元并赔偿在此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双倍返还订金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预期违约制度。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故意隐瞒甲其欲售卖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且甲为此进行的相应准备工作,乙属于预期违约行为,故乙应当返还甲1万元订金并应当承担甲因准备购房进行的相应准备工作而受到的损失。本题中甲付给乙的1万元为订金而非定金,也没有约定该笔款项的定金性质,所以不能主张定金权利,无法获得双倍返还。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2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8年10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10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10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二十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10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1o月18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有权要求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抵销权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9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对乙债权转让于10月24日生效,乙主张抵销权应于通知到达时生效,因此,A正确,C错误。甲应于10月18日偿还欠乙的20万元,乙公司于10月24日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应向丙偿还10万元,因此,B错误。丙公司30万元债权应当由甲、乙按份清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3题)
甲科研所与乙企业于2009年3月签订一份设备改造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科研所负责对乙企业的自动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指导工作。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5月,甲科研所通知乙企业,因甲科研所某技术人员已经辞职,不能履行该合同。乙企业遂于6月1日诉于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科研所违约责任
B.乙企业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究甲科研所缔约过失责任
c.乙企业有权撤销合同,并追究甲科研所缔约过失责任
D.合同有效,乙企业应至7月1日才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生效与解除及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合同已于2009年3月份生效,乙于5月通知不能履行合同属于违约。故A正确,B错误。甲违约在订立合同之后,故本题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因此,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A.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4题)
某年春,甲市种子公司玉米种紧缺,李某作为居间人通过多方努力,为甲市种子公司联系到乙县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8万公斤。在玉米种子从乙县发运之前,李某要求甲市种子公司给其提取一定的劳务费。甲市种子公司经理刘某提出每公斤可提取劳务费0.1元,李某不同意,要求每公斤提取0.3元。双方协议不成,刘某让李某等种子运来再说,李某同意。甲市种子公司收到运来的玉米种子后,全部卖出,但未给李某劳务费,为此引起纠纷。经查,李某在联系业务过程中花去必要费用15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支付必要费用1500元
B.李某无权要求支付报酬,支付费用1500元
C.李某有权要求支付报酬,支付必要费用1500元
D.李某有权要求支付报酬,支付必要费用1500元
「真题解析」也无权要求但无权要求也有权要求本题的考点是居间合同的有关规定。根《合同法》据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核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本题中因李某已促成合同成立,因此,虽然刘、李就劳务费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李某仍有权要求刘某支付报酬,但此居间合同的费用由居间人李某负担。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5题)
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具体份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因而就全部债务要求甲承担。甲承担该债务后,其()。
A.只能向丙追偿
B.可以向丙追偿,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一半债务
C.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债务
D.不能向乙追偿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连带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没有约定保证具体份额,应认定为连带责任。该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6题)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
A.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
B.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年
C.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连带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7题)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起算。
A.商标使用之日
B.商标注册申请之日
C.商标核准注册之日
D.公告之日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注册商标期限。根据《商标法》第37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8题)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的赔偿。
A.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侵犯专利权的数额。根据《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本体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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