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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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单项选择题:1—10
  • 第2页:单项选择题:11—20
  • 第3页:多项选择题:21—25
  • 第4页:简答题:26、27,辨析题:28
  • 第5页:法条分析题:29;案例分析:30
  五、法条分析题:29小题。
  29.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2)该条中“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什么
  (3)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4)假如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官却判处甲八年有期徒刑,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可能是什么?
  「答案要点」(1)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1分);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1分);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1分);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分)
  (2)①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1分);②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1分)。
  (3)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2分)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1分);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分)
  「解析」对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注意答案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表述“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关注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相当严密。
  刑法上规定的特别诈骗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第192条)、贷款诈骗罪(第193条)、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保险诈骗罪(第198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但回答本题第(3)问时,只要指明存在特别诈骗罪,并举两个例子即可,无需全部列出。
  对与第(4)题,考生必须知道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而酌定减轻处罚,必须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六、案例分析题:30小题。
  30.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答案要点」(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1分);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1分);
  ②乙:明知甲虑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1分);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2分);
  ③丙: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1分)。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分)。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分);
  ③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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