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宪法学试题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四、简答题     

  51.简述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0分)
       【答案】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回答本题时首先阐明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然后阐明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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