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律硕士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六杀:(1)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六杀:(2)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4、强盗
  5、窃盗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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