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纲:云南省旅游条例

来源:导游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27    导游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点),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施游客容量控制。 
  旅游景区(点)接待游客时段的最大控制容量,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应当选择等级评定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对旅游经营者实行诚信等级认定、信用监督和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景区(点)等相关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订立合同。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和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评定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使有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有多个经营服务项目的,可以由旅游者自主选择。 
  第三十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商店、旅游运输公司、旅游中介的从业人员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旅游工作。 
  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实行专职导游讲解制度。申请从事专职讲解的人员,由旅游景区(点)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 
  未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不得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主要旅游景区(点)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预案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保障人员,并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完好。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明确警示。 
  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管理、医疗急救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应当至少有一种以上的外国文字。 
  第三十五条 对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 
  (三)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四)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五)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 
  (六)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七)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活动安排、服务项目、标准、价格等真实情况;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自愿购买旅游商品,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旅游服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尊重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非法的检查、收费或者摊派;有经拒绝强制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人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超出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的要求;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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