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报考指南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报名 准考证获取 执业考试 成绩查询 证书领取 证书注册 相关热帖
考试介绍
返回顶部↑

注册城市规划师介绍:

  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制度: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 年,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 年 5 月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日常工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 10 月中旬。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从业方向:

  1999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2001年5月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该制度是中国建设业与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
 

考试报名
返回顶部↑

报考条件: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相近专业
大专(82年底前毕业)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本科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硕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博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准考证获取
返回顶部↑

   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一般应于考前10日至一周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或领取)准考证。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确认点联系。具体准考证获取信息

执业考试:
返回顶部↑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时间:

 2013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将于2013年10月19、20日举行(城市规划师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
  

报名时间
返回顶部↑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根据往年报名时间预计,2013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工作预计将于2013年5月开始。

成绩查询
返回顶部↑

成绩管理: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绩;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举例:
  问:如果第一年只过了1门,第二年报了4门,但是第一年过的那一门第二年没过,请问这样算是通过考试了吗?能不能拿到一级建造师的证呢?
  答:第二年按理说你应该以老考生的身份报名,这样你第二年报名的时候,就限制了你只能选三科,不可能报四门的。
  如果你要报四门,那就是以新考生的身份报考的,首先是违反了报考的相关规定,其次是这样已经另外建立了一份考试档案。所以,你想讲另一份档案的成绩和这个档案的成绩合并,是基本不可能的。
  不知道你说的这个情况是假设还是真实已经发生。如果是假设,你完全没有必要第二年报四门,那是没事找事。一定要以老考生的身份去报考。我想你可能是考虑到第三年的问题,这个没有关系:你第一年过了A,第二年报了B,C,D,但是只考过了B,C。第三年的话,考第二年没有过的A,D就行。是不停的“滚动”的。第二年的成绩到第三年有效,第三年的到第四年有效。
  如果已经发生,那么您还需要在第三年考一科,就是第二年还没有过的那科。
 

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建设局):
  根据2012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统计分析,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各科目成绩进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要求逐项填写2012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于2013月1月28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证书领取
返回顶部↑

 1、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2、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成绩单、准考证原件。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携带资料:

  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准考证原件
执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1份(可网上下载)
1寸、2寸照片各1张,至少有一张与准考证照片同底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注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对注册城市规划师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登记”,系指经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具有批准权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批准,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证件的行为。
  只有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能使用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称谓。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指定一个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
  第四条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注册登记申请。
  第五条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因工作变动,《登记证》与《注册证》可以进行变更转换。
  第二章初始注册登记
  第六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的人员,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登记的人员,还需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第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第八条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报注册登记的原始材料是注册登记审查的依据,由各省级注册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注册登记档案包括注册登记人员的申请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
  第十条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建立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注册登记情况及时报国家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续期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师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十五条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转换工作单位,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
  3、工作调动;
  第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向调入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5、调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6、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7、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十九条本地区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表示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五章撤消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注册机构撤消其注册登记,公告收回《登记证》或《注册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死亡或者失踪的;
  4、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消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撤消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当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2、省级注册机构或国家注册机构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3、由原批准注册登记的注册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并进行批准撤消注册登记前的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收回并核销《登记证》或《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拟被撤消注册登记的人员在公示期间可以向国家注册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十三条注册城市规划师自被核准撤消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再称为注册城市规划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城市规划师来华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我考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