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审计的变化与挑战

来源:国际内审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国际内审师视频    评论


四、审计依据的变化。
加入WTO后,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开放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在金融服务领域得到确认,使传统金融审计依据产生变化。具体说来,一是政府规则的变化直接影响审计依据。WTO规则强调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其效力高于国内法,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凡是与WTO规则不一致的都要废止或者修改。我国正是根据以上原则重新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业已公布废止六批金融法规,金融管理立法在入世以来发布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但是当前仍存在金融法律法规不统一,法律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问题。如现行《商业银行法》是按照分业经营模式设立的,机制改造和业务创新空间较小,对诸如银证通等新兴业务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有必要继续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废、立、改等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掌握国家财经政策和金融审计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动态。二是有关业务交易或行为适用规则直接影响审计依据。按照WTO规则协议,所有涉外经济法规只能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无权制订或擅自修改,更不允许以内部文件或通知的方式乱发证、乱收费,或者变相实施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如果发现与WTO规则不一致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审计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三是涉外金融交易适用规则的变化直接影响审计依据。如国内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受到所在国的法律约束,审计机关在对这类业务进行审计时就应考虑所在国金融法律制度,以选择正确的判断标准。四是国际惯例也对审计依据带来影响。国际惯例也是金融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金融审计风险不断增加,审计机关应向审计国际惯例靠拢,注重从整体上把握审计风险,在实质和形式上应对前者更为侧重,采用多元化的审计依据以实现审计最终目标。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下,适当地选择国际惯例形成审计意见可能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以上审计依据的种种变化,将推动新的金融审计原则的确立,合理审计、公正审计、适度审计、审慎审计、全方位持续审计、高效审计共同构成了优化审计原则的核心内容。具体:一是合理审计原则。金融市场千变万化,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立法机关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随时制定出涵盖所有情况的详尽的法律规范。为避免审计依据出现真空,合理审计应运而生。应当赋予金融审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在符合金融法律的基本精神和遵循金融业务的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对某些超前或滞后的金融业务准确定性,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合理审计原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审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公正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统—的审计标准和审计方式对所有金融机构实施审计监督,不能因所有制、规模、地位、背景而发生法律上的倾斜。任何例外规则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三是适度审计原则。金融审计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的自然生态为前提,通过有效审计规范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审计机关应当尊重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规律,只要没有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或不存在市场缺陷和市场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就不要主动介入审计,更不能企图对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进行微观管制,侵犯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四是审慎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突出对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实施严格审计,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会计规则、资产集中度、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审计,促使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益,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实现稳健经营。五是全方位持续审计原则。该原则强调金融审计的有效性,对金融风险等重大金融事项应实施系统性审计,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并重,合规性审计与风险性审计并重,管理者经济责任审计与业务审计并重,以及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并重等方式,积极构建动态的风险监督控制机制,把审计贯穿于金融运行的全过程。六是高效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努力降低审计成本,防止因审计设计和执行缺陷造成不应有的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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