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或议或诉:一般情况
(2)先议后诉(复议前置):“征税”行为和“三不予”行为
【解释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解释2】“三不予”,指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
2.行政诉讼的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解释】“规章”只能参照,“规定”根本不予理睬;注意与行政复议相区分,对“规定”可以一并申请复议,对规章不行。
三、各纠纷解决途径的比较
(一)(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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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
商事仲裁 |
提起的前提条件 |
(1)没有仲裁协议 (2)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出 |
仲裁协议 |
适用范围 |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可以适用 |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起仲裁 |
审级制度 |
两审终审 |
一裁终局 |
管辖 |
严格的管辖制度(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不适用级别或地域管辖 |
是否公开审理 |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审理 |
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文书生效时间 |
(1)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当事人不上诉,生效 (2)二审判决送达生效 |
作出生效 |
(二)(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
|
商事仲裁 |
劳动仲裁 |
与诉讼的关系 |
或裁或审 |
先裁后审 |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 |
完全独立 |
由人民政府决定设立 |
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 层层设立 |
√ |
√ |
管辖 |
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
实行地域管辖 |
申请仲裁的时效 |
除另有规定,与诉讼时效相同 |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
公开仲裁 |
× |
√ |
审理期限 |
× |
受理之日起45日 |
裁决和调解的关系 |
可调可不调 |
应当先行调解 |
一裁终局 |
√ |
× |
裁决书生效时间 |
作出生效 |
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
(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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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适用范围 |
“民告官” |
平等主体之间 |
公开审理 |
√ |
√ |
合议制度 |
必须合议 |
特定案件可以“独任”审理 |
回避制度 |
√ |
√ |
是否适用调解 |
× |
√ |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提起顺序 |
(1)一般情况下,或议或诉 (2)复议前置:征税行为和“三不予”行为 |
|
申请时间 |
15日/3个月 |
60日 |
是否开庭 |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书面审理 |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
审限 |
(1)第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 (2)第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 |
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文书生效时间 |
(1)第一审判决:上诉期限满无人上诉 (2)第二审判决:送达生效 |
送达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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