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师·初级经济法·黄洁询专题班·专题一 纠纷的解决途径(2)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3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三)劳动仲裁

1.先裁后诉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2.公开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3.强制先行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释】“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2)可以“一并”申请复议:“规定”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只限于“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内部行政处分、民事纠纷的调解结果

①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一般情况找领导,省部级先“自纠”。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费用负担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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