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师·初级经济法·黄洁询专题班·专题一 纠纷的解决途径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3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二、各纠纷解决途径中的核心考点

(一)(商事)仲裁

1.独立仲裁

(1)独立于行政机关:

①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2)独立于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自愿仲裁——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释】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前订立,也可以是事后(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3)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4)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②仲裁事项。

【解释】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由于金融危机发生了,甲乙解除该买卖合同,仲裁协议仍旧是有效的。

(6)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不公开仲裁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一裁终局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

1.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

①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涉及不动产(如房屋买卖合同),适用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但是只能在“5个”地点中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并且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④如果两个以上法院对该纠纷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其他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规定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1)适用特别诉讼时效(1年)的4种纠纷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普通/特别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并用:孰短/早原则

【案例】1990年1月1日,王某将家传的珍贵花瓶寄存在甲银行,1991年1月1日该花瓶被盗,王某对此事一直不知情:(1)不论王某对此事何时知情,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991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2)如果2001年1月1日,王某得知该花瓶被盗,则按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该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1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假定没有其他的中断、中止事由,王某应当最晚于2002年1月1日就该纠纷提起诉讼;(3)如果2010年7月1日,王某得知该花瓶被盗,则按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该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7月1日,此时最长时效的截止时间点更早,所以,假定没有其他的中断、中止事由,王某最晚应于2011年1月1日就该纠纷提起诉讼。

 

91.1.1                                             11.1.1

                       01.1.1        02.1.1

                                                10.7.1      11.7.1

 

(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综合应用:

①确定初始诉讼时效期间:着重考虑是适用普通时效的纠纷还是特别时效的纠纷;

②查找是否涉及到中断事由;

③查找重新确定后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④判断中止事由发生和持续的时间与“最后6个月”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诉讼时效的最终截止时间。

【例题·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10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10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10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11年1月1日

B.2011年5月20日

C.2011年9月1日

D.2011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初始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2)本案未涉及中断事由;(3)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开始时间点为:2010年7月1日;(4)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至最后6个月之内,诉讼时效应当自最后6个月发生中止,中止时间为2010年7月1日~2010年9月1日,共2个月,因此,丁应当在2011年3月1日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10.1.1                                       11.1.1    11.3.1

                            中止

    

               10.5.20         10.9.1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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