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师·初级经济法·黄洁询专题班·专题一 纠纷的解决途径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3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题一  纠纷的解决途径

 

说明:本书与纠纷解决途径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地方:(1)第1章第2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2)第2章第6节“劳动争议的解决”;(3)第6章第5节“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各纠纷解决途径的适用范围

按照发生纠纷主体是平等主体还是非平等主体,可以将纠纷解决途径分成两大类:一是解决民事纠纷(“民告民”)的途径;二是解决行政纠纷(“民告官”)的途径。

1.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1)(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比较小,只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提起(商事)仲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商事)仲裁的范围,“不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

(2)劳动仲裁

专门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3)劳动诉讼

专门解决劳动争议事项的诉讼程序,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劳动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其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4)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内部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调解结果(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可以要求“一并”审查的对象只包括“规定”,不包括规章(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对税务行政机关“征税行为”和“三不予”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的行政纠纷则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中税务领域的具体应用,两者的原理和规定是一致的。

【解释1】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和第一章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是一致的,是对第一章规定的具体化,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解释2】需要特别记忆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适用“先议后诉”/复议前置制度):(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三不予”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

【解释3】可以一并提起审查申请的只限于“规定”,不包括“规章”;这一内容和第一章的规定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的表达上不大相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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