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三章 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 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1、语言清晰明确、无歧义,清楚描述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消费者能够得到的各项服务;
2、条款应包含《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
3、明确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所涉及到的材料、办理手续等。
二、 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从方便消费者阅读并全面理解产品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1、研究消费者的阅读习惯,以人为本,合理安排条款顺序,合理设计版面;
2、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 
3、条款语句不宜过长,字体不小于5号字,行间距在单倍以上,每个段落之间有一定间隔;
4、条款页数在3页以上的,提供条款目录;
5、提供帮助阅读的内容,如提示重点内容的阅读指引等;
6、尽量避免使用生僻术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节  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

人身保险条款如涉及到以下合同事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关于保险合同构成
列明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二、 关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为方便消费者对照阅读,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应前后相邻;
2、责任免除条款应以特殊字体显著表示;
3、用简单明确的方式,说明不同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给付时间; 
4、在描述保险事故、责任免除情形时,应尽量使用有明确认定标准的用语,认定标准不明确的用语,应在条款释义中进行解释。
三、 关于犹豫期
1、保险期间为1年以上的保险合同应设有犹豫期;
2、说明设置犹豫期的目的;
3、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4、说明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四、 关于续期保险费交纳、宽限期间
1、说明续期保险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法;
2、说明投保人未按期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宽限期间起算时间及宽限期间;
3、说明宽限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五、 关于合同效力恢复
1、说明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合同效力恢复;
2、说明申请合同效力恢复的办理手续;
3、根据保险法第59条,说明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投保人可得到的退保给付金额。
六、 关于领取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时,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其提供与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无关的证明或材料;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3、材料齐全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反馈;
4、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5、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7、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 关于涉及到利息计算的事项
1、明确说明利率值或利率值的确定方法;
2、说明利率的计息方式是日复利、月复利、年复利还是其他方式;
3、明确计息基数。
八、 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
应在条款中明确,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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