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第八条小型船舶未经海关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第九条小型船舶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原登记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年审手续:

(一)年审报告书;

(二)备案证书;

(三)《海关监管簿》;

(四)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文件。

年审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上一年度的年货运量、航次等业务情况的、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及经营管理等情况。

未到海关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

第十条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船舶名称、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原登记备案海关和异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小型船舶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小型船舶参与走私活动,情节严重的,收回《登记证书》和《海关监管簿》,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小型船舶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小型船舶办理登记备案时,由船舶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递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船舶正、两侧面彩色照片各三张和下列文件(副本或者复印件):

(一)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员清单;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船舶国籍证书;

(六)担保文件(海关监管风险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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