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第八条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雹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雹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送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第十二条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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