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第七条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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