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第十四条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管制清单》所列的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扩散的危险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管制清单》所列的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的发展计划的,即使该物项和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缴其出口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其非法活动,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娶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