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十九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三节 自由进口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 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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