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四、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
  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事故的举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定义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做出了规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2.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3.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对事故信息查证核后,按照规定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4.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五、现场调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按照事故等级大小,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信息报告的处罚
  (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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