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信息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可以分三个层次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这是事故报告的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煤矿
安全监察分局;涉及其他事故的,同时报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1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正常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外,还应当在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1项、第2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正常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外,还应当在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还可以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
为了加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报告外,增加了电话快报。同时,增加了乡镇安监站(办)可以越级上报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快报
为了加快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报告,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报告外,增加了电话快报。同时,增加了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越级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四)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信息电话快报的内容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六)事故信息的续报
为保证事故信息的及时续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