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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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安全生产条件
  • 第2页:安全生产职责
  • 第3页:资金投入的规定
  • 第4页:管理机构
  • 第5页:安全生产培训
  • 第6页: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 第7页: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 第8页:、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直接影响到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是否可靠。《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为了保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有必要进行竣工验收,把好安全关。《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生产经营作业中需有一定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往往存在一些危险因素,容易被人忽视。为了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必要制作和设置以图形、符号、文字和色彩表示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阻止某些不安全的行为,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然,并非所有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都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必须规范统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其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许多安全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埋下了很多事故隐患。因此,对安全设备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到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各个环节,都要“达标”。为了保证安全设备“达标”和严格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特种设备是各种设备中技术性最为复杂和用途最为特殊的,需要较高的安全性能和操作技术。经常或者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是保证特种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这里需要把握3点:一是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二是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实行定点厂家生产,+可以保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非定点厂家不得生产特种设备;三是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没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一经发现,将依法取缔。
  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实现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升安全生产科技含量,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和减少投入,使用陈旧、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了加强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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