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安全生产条件
  • 第2页:安全生产职责
  • 第3页:资金投入的规定
  • 第4页:管理机构
  • 第5页:安全生产培训
  • 第6页: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 第7页: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 第8页:、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从大量事故教训看,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因此,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并强制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人的因素看,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经过教育和培训,也是走“过场”,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时间、效果不符合要求。忽视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直接恶果,就是大批安全素质差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违章操作,不服
  从管理,以至发生事故。因此,法律将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招收录用、重新上岗、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要求考试合格,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与其从事的作业要求相适应。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开展教育和培训,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质量。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3个方面。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一是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作业。二是学习有关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知识。生产经营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学习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的知识。在从业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具备有关紧急处置知识和自救知识,以便停止作业,紧急撤离到安全地点,防止人身伤害。
  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从业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针对这些因素,切实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活动。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危害辨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养成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程操作的习惯,并能够自觉执行。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经过教育和培训,要达到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目的。这也是检验和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质量和效果的主要标准。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操作的技术和能力,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做到“应知”、“应会”。如果敷衍了事,虽经教育和培训但不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虽对从业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培训,但是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效果不理想,未经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上岗之后还应该跟踪培训的实际效果,实现安全培训的持续改进。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较广。《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鉴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员,并且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发生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维持或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常要进行相关的工程建设。作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施,与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程共同组成生产经营设施,必须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就会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可能会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对其应有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