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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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 第2页:预防与应急准备
  • 第3页:应急处置与救援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同的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组织、单位、公民在应急处置中有相应的义务。
  (一)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主体和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之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必要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有力组织并有序开展各种抢险救援工作。应急处置措施的总体要求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处置措施是一种暂时的强制性行政应急措施,是一种行政行为。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是突发事件发生,实施的主体是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具体要求是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途径是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该章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究竟采取哪些措施,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十项措施。一是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救助;二是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场所的强制;三是保障性措施,主要是针对生命线工程系统;四是保护性措施,阻止事件蔓延传播;五是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六是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七是保
  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是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九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十是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3.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按照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让民众远离谣言,克服恐慌,减少不安定因素,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激发战胜危机的信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所有公民,都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进行新闻报道。
  (二)应急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承担恢复与重建职责;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持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查明事件经过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六、法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容易引发突发事件和容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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