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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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 第2页:预防与应急准备
  • 第3页:应急处置与救援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规定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及应急演练,各类救援队伍组建、物资储备、经费保障、通信保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危险源调查、登记、风险评估,调处和化解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基层矛盾纠纷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1.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此外,企事业单位也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的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其中应急保障措施内容比较多,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和科技支撑等。
  (二)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1.所有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本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力量开展事故隐患普查,全面掌握事故隐患情况,采取措施,动态管理和监控风险。
  2.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高危行业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有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高危企业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排查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3.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El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确使用。
  (三)应急能力建设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普及和必要的演练,开展学校应急教育,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经费,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完善公用通信网,鼓励并发展保险事业,鼓励并扶持应急教学科研等内容。
  三、监测与预警
  加强监测和预警,不仅是应对突发事件本身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目标的要求,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较低的成本来预防,而不是花高额的成本来抢救和重建。
  (一)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第四十条规定了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二)突发事件预警
  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不同的突发事件特点不同,预警级别标准也有区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突发事件应对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当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1.三级、四级警报后的措施
  三级、四级警报是预警中级别相对较低的,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五种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三是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是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五是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咨询电话。2.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
  一级、二级警报级别比较高,特别是一级警报,意味着应对突发事件进入最高警戒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和四级警报后的措施之外,还要采取如下八种措施:一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是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是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是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是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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