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来源:在职硕士    发布时间:2012-07-04    在职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
  (一)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教师研究生)一般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年,其中至少应有半年全脱产学习。
  (二)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培养计划制定
  (一)高校教师研究生应在入学后依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并由培养单位备案。
  (二)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即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改,并由培养单位备案。
  三、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并缴纳学费,持缴费收据在培养单位注册。不按时缴费者不能注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凭有关证明向培养单位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高校教师研究生录取后不得更改专业。
  (三)每年3月(含论文阶段),在读研究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交费及注册手续。
  四、课程学习
  (一)培养方案参照同专业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其中“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2学分)”为学位公共课。
  (二)为拓宽知识面,高校教师研究生在保证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跨专业、跨学科选修部分课程。选修课程须经培养单位和授课单位同意,所需费用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三)跨学科考入的高校教师研究生需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补修本专业相关课程,补修课程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成绩计入本人档案,但不计学分。补修课程所需费用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教学管理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公共外语的教学及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其它课程教学和考试工作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有关教学档案由培养单位管理、存档。
  (二)高校教师研究生应按学校和培养单位规定时间到校学习、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上课及考试者,应向培养单位请假。
  (三)违反考试纪律者,所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参照在校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
  (一)一般应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进行论文开题。学位论文选题要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所选课题须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同时注意选题的实用价值。
  (二)论文开题须经有导师参加的专家小组以答辩的形式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阶段工作。
  七、课题研究与论文写作
  (一)课题研究期间,高校教师研究生要定期向导师及指导小组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在导师及指导小组的帮助指导下,按课题设计和进度要求及时完成研究计划与学位论文撰写任务。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指导和督促学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做好论文中期检查、定稿审查等工作,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三)高校教师研究生用于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年,并在拟答辩前2个月完成全部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八、论文答辩
  (一)拟进行论文答辩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和论文正式答辩顺利进行,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组织预答辩,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三)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九、学位授予
  高校教师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十、其他
  (一)高校教师研究生若五年内未能通过论文答辩、但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发给进修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二)培养单位对已获硕士学位者的有关材料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归档,同时按规定要求将档案材料寄送研究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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