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法

来源:在职硕士    发布时间:2012-07-04    在职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教学、科研型高层次专门人才。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从事本学科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直接分管。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为研究生院和各招生学院。
  第四条 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组织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与录取工作;协调各学院高校教师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和成绩审核;审查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等。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具体管理及教学组织工作由研究生所在的学院负责。学院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方案的实施;组织论文开题和论文的撰写;组织论文答辩,组织填写有关答辩的各项材料存档备查等。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并与各相关学院协同组织。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教师方可报考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1.高等院校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师、专业课教师,以及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师(具体招生要求以当年招生文件为准);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
  3.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教学水平较高;
  4.报考者所在学校推荐,并经其学校人事(师资)部门审核通过。
  5.必须报考与本职教学岗位相关的学科、专业。
  (二)考试科目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统一入学考试,考试科目为4门:政治理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其中,“GCT”实行全国统一命题,政治理论、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由我校自行命题。
  (三)报名办法
  每年7月中旬报名,具体报名办法以我校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四)考试时间
  每年10月中旬考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规定为准),次年春季3月份入学。
  (五)录取办法
  报考者在达到学校规定的笔试分数线后,须参加其所报考学院组织的面试。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等方面的考察,学校最终根据考生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章 教学培养

  第七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学制一般为2.5年,其中,脱产在校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研究生在学的最长年限为4年。
  第八条 有关课程学习的具体要求参照《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九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修满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方具备学位论文开题资格。
  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须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为第二作者)发表一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文章除外),字数不少于3600字。
  第十条 研究生在具备学位论文开题资格后,一般应于当年12月末至次年3月末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并由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开题工作。研究生应在研究生院网页学位管理栏目下载《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按要求认真撰写开题报告,并送交所在学院的研究生教学秘书。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各学院应成立高校教师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小组。小组成员应由至少3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负责学位论文开题的审核工作。经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研究生方可进行论文写作,对未通过者责令其根据导师和审核小组意见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修改或重新选题。被责令修改开题报告的研究生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由审核小组再次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对第二次仍未通过开题报告的研究生,需由所在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第六章 学位论文撰写及打印

  第十一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及其具体要求,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论文定稿后,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到所在学院办理论文打印手续。各学院应在研究生论文打印之前,对其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初审,符合要求者方可进行论文打印。
  论文封皮及论文内容的打印必须符合我校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具体详见《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具体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各相关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答辩申请报告(含参加答辩人员、时间、地点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以及答辩人的成绩表、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领取相关的答辩材料。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3人是硕士生导师,成员中一般应当有我校和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须对学位论文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未获通过,本次申请学位无效。如果答辩委员会建议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学位申请人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在一周内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立卷材料复查后报校学位办,立卷材料包括:
  1.《硕士学位申请书》(含成绩单);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一式三份;
  3.《硕士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及选票;
  4.《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5.《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6.科研成果复印件;
  7.硕士学位论文2本。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其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对获硕士学位者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两个月,对公示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如有争议,经调查核实确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硕士学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后,必须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将按《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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