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来源:在职硕士    发布时间:2012-07-04    在职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是为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我校现有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硕士、农业推广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我校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专业学位有关规定,结
  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宁夏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管理规定》。
  第二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风尚,有为祖国富强、民族振兴而奋斗的理想和勇于创新、艰苦创业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积极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时间分配

  第三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4年,在学的最长年限为4年。 
  第四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1.5年,其中在校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从选题到答辩一般不少于1年。

第三章 培养方式与培养计划

  第五条 培养方式采用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讲授与讨论、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指导教师与教研室或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基本方法,并特别要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实践环节的培养。在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也可采取与国内外同行学者或单位进行联合培养的方式,尤其是与企业等实际单位进行联合培养的方式。
  第六条 要突出专业学位的应用性强的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研究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技能。教学方式可以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现场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尤其要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
  第七条 实行学分制。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应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18学分,非学位课程14学分。教育硕士研究生应修满34学分,其中学位课15学分,专业必修课程15学分,选修课程4学分。
  第八条 各学院(部)应在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报到入学的第一周内确定好校内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

第四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开设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部组织教学,公共课一般安排在寒暑假集中授课;专业课由相关的学院(所、部、中心)负责组织教学,必要时由研究生部协调。
  各学院(所、部、中心)应在每年12月和6月中旬安排下学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和必修环节的教学,然后将教学安排(研究生课表)经院(所、部、中心)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分别于12月、6月下旬报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一式两份)。 
  各专业学位课程设置和学分的具体要求详见各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十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按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成绩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课程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评定成绩,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其中学位课程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 
  各院(所、部、中心)研究生工作秘书应于第二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上学年本院(所、部、中心)的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成绩考核登记表装订送交研究生部培养科备案。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公共课试卷由研究生部培养科保存,专业课程试卷由各院(所、部、中心)装入学生学籍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其他事宜参照学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
  每学期上课时,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要持本人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所、部、中心)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要事先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所学学位课程累计有3门不及格者,终止学籍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五条 进入撰写论文阶段的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每两个月至少要向导师汇报一次论文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奖励和处分参照《宁夏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和答辩

  第十七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撰写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深入细致地掌握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反复论证,切实可行。
  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攻方向及奋斗目标,确定自己的技术路线,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确定研究课题和作开题报告须经导师(指导小组)和教研室(研究室、或学科组)审核同意,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完成,并报院系备案。
  学位论文必须体现专业学位的特点,既不能搞纯粹的学术研究,也不能降格为实际工作的简单总结,而是密切结合实际,能够体现综合运用所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手段,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体现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十八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应有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3―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位专家不是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应至少有1名来自校外的专家。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其他事宜参照宁夏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专业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转户口、档案关系,该期间凡涉及工作、医疗费等均由本人和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所、部、中心)负责本单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和联系。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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