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非全日制研究生转专业办法

来源:在职硕士    发布时间:2012-07-04    在职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非全日制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参加教育部主管部门组织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或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自行组织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并被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包括下列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M.E)(包含软件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公共卫生硕士(MPH)、风景园林硕士(MLA)、汉语国际教育硕士(MTCSOL)、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等;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主管部门招生文件:“考生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的规定,院系和导师须严格按照考生录取专业进行培养。院系不得随意办理研究生转专业,导师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生专业进行论文指导,所有转专业事务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因学校学科发展或专业调整,在原专业无法完成学业的;
  (二)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原专业其他导师无法指导的;
  (三)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特别兴趣且有突出表现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不同学位类型之间;
  (二)同一学位类型,但报考条件、考试方式、录取标准三者中其中一项不相同的专业之间;
  (三)当年我校未招生的学位类型或专业;
  (四)正式录取超过两年;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转专业审批程序

  第五条 拟转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导师、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表由院系存档备查。
  第六条 跨一级学科(含工程领域的支撑一级学科)转专业的研究生,须由拟转入专业组成五人以上专家组进行专业面试,重点考核研究生拟转入专业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并将面试结果及院系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七条 转专业申请审批通过后,研究生须按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定学分及论文工作。转专业前后总累加学习年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因转专业引起的教育收入分配,由相关院系协商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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