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证券发行制度

来源: 证券从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1     证券从业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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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分为:

1、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

2、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要求发行人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实行实质管理原则。

我国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报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及其他发行行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是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

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按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询价对象应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债券发行方式有(多选):

1、定向发行。私募发行,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

2、承购包销。由承销团分销发行。

3、招标发行。根据标的物不同,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和缴款期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证券发行的最后环节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方式:一是自销;二是承销。即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股票承销机构销售。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

承销方式有:

1、包销。又分①全额包销,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②余额包销,承销商先向投资者发售证券,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

2、代销。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我国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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