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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简称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首先由J.P摩根首创。
参与美国存托凭证(ADR)发行与交易的中介机构包括:
1、存券银行。首先,作为ADR的发行人。其次,在交易中负责ADR注册、过户等。第三,为持有者和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托管银行。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家安排的银行,负责保管基础证券等。
3、中央存托公司。是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
按照基础证券发行人是否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ADR可分为:
1、无担保的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发行。
2、有担保的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发行。
有担保的分为一、二、三级公开募集存托凭证和私募存托凭证。级别越高,登记要求越高,吸引力越大。
对发行人的优点:
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2、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3、吸引投资者关注,增强上市公司曝光度,增加股票流动性。
对投资者的优点:
1、以美元交易
2、须经美国证监会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3、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是以美元支付。
4、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的,可以规避这些限制。
美国存托凭证交易形式两种:1、市场交易;2、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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