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辅导:地方政府债券

来源: 证券从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1     证券从业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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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辅导: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三)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即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一)国债的分类

1.按偿还期限分类。国债的偿还期限是国债的存续时间,以此为标准,习惯上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一般指偿还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的国债,在国际上,短期国债的常见形式是国库券,它是由政府发行用于弥补临时收支差额的一种债券。

中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10年以下的国债,政府发行中期国债筹集的资金或用于弥补赤字,或用于投资,不再用于临时周转。

偿还期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称为长期国债。

2.按资金用途分类

根据举借债务对筹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国债可以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战争国债和特种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政府预算赤字的国债。建设国债是指发债筹措的资金同于建设项目的国债。

3.按流通与否分类。国债可以分为流通国债和非流通国债。流通国债是指可以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这种国债的特征是投资者可以自由认购、自由转让,通常不记名,转让价格取决于对该国债的供给与需求。非流通国债是指不允许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这种国债不能自由转让,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以个人为发行对象的非流通国债,一般以吸收个人的小额储蓄资金为主,故有时被称为储蓄债券。

4.按发行本位分类。国债可以分为实物国债和货币国债。实物债券是指具有实物票券的债券,它与无实物票券的债券(如记账式债券)相对应;而实物国债是指以某种商品实物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

(二)我国的国债

20世纪50年代,我国发行过两种国债。一种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另一种是1954—1958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国债品种:

1.普通国债。

(1)记账式国债。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以及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又称为跨市场发行)三种情况。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交易所市场发行和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主要面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

记账式国债的特点是:

①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

②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

③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

④通过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可以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

⑤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风险。

(2)凭证式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有固定面值及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债。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是一种储蓄性国债。凭证式国债购买方便,变现灵活,利率优惠,收益稳定,安全无风险,是我国重要的国债品种。

(3)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2006年推出的国债新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②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

③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

④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免缴利息税;

⑤鼓励持有到期;

⑥手续简化;

⑦付息方式较为多样。

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都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不能上市流通,但都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以国家信用作保证,而且免缴利息税。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申请购买手续不同。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持现金直接购买;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须开立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购买。

第二,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债权采取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形式记录,由各承销银行和投资者进行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

第三,付息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方式比较多样。

第四,到期兑付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到期后,须由投资者前往承销机构网点办理兑付事宜,逾期不加计利息;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后,承办银行自动将投资者应收本金和利息转入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发行对象不同。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对象主要是个人,部分机构也可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对象仅限于个人,机构不允许购买或者持有。

第六,承办机构不同。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记账式国债都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但具有下列不同之处:

第一,发行对象不同。记账式国债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购买,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对象仅限个人。

第二,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利率是由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投标确定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利率是财政部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的。

第三,流通或变现方式不同。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可以从二级市场上购买,需要资金时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卖出;储蓄国债(电子式)只能在发行期认购,不可以上市流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兑取。

第四,到期前变现收益预知程度不同。记账式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到期前市场价格(净价)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发行面值。而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时就对提前兑取条件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投资者提前兑取所能获得的收益是可以预知的,而且本金不会低于购买面值(因提前兑付带来的手续费除外),不承担由于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价格风险。

我国目前普通国债的发行总体情况大致是:

一是规模越来越大。

二是期限趋于多样化。

三是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从1991年开始引入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从1996年开始引入招标发行方式。

四是市场创新日新月异。

2.其他类型国债

(1)特别国债。特别国债是为了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发行的国债。1998~2007年,财政部发行了两次特别国债。

(2)长期建设国债。

(一)金融债券的定义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我国的金融债券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金融债券发行始于1982年。该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东京证券市场发行了外国金融债券。

1.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从1999年起,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政策性银行为发行主体开始发行浮动利率债券。从2007年6月起,浮息债券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基准利率。Shibor是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以16家报价银行的报价为基础,剔除一定比例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自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目前对外公布的Shibor共有8个品种,期限从隔夜到1年。

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3.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5.财务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2005年6月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未将中央银行票据包括在内,因此出于惯例,一般不将中央银行票据列在金融债券之列。但中央银行票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票据,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在3个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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