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

来源: 证券从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1     证券从业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运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指: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六)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执行委托、结算、合规审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分析、咨询业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管理及注销。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则,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资格公示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七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指导。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