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级质量专业考试综合知识教材辅导22

来源:质量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质量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这里讲的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证不同,合格证是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出具的,而认证标志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除认证标志外,还可包括其他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标志,如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等。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该产品产地的,必须真实,不得伪造,例如不是上海生产的皮鞋,不得将产地标为上海。某些特定地区生产的某种产品,具有较好的质量性能,往往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的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有关,消费者对这类特定地区生产的特定产品比较信赖和喜好。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这里讲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这里讲的“冒用”,是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隐瞒真实的生产者,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最终的责任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已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既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必须予以禁止。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不属于该产品应有的成分、会导致产品品质下降的其他物质的行为。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掌握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安全、卫生标准,或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以明示采用标准等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为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既无标注又无规定或要求的,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标签标明的质量指标为依据。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国家现行的四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依照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7、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只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违反了其所做的产品质量担保,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1)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方式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基本形式是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2)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产品质量担保期限或者产品质量保证期。 
  (3)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追偿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依法向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承担了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后,属于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追偿的依据是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合同。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为“三包规定”。
  8、《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对产品质量主要采取了五方面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一是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这是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企业采取的一种引导措施(具体内容参见本教材有关部分)。 
  二是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具体内容参见本教材有关部分)。 
  三是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是一项行政措施。目的是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是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是实行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质量奖励制度 
  为了振兴民族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立名牌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国家建立了名牌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度。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企业自愿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评价过程不收费。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型号、规格的产品及宣传材料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是质量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标准色由红、篮、灰三种颜色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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