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用问答(2)

来源:质量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质量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11、为什么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13日,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明确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米、面、油、酱油、醋5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的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12、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发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6)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国务院最近专门研究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问题,明确要求质检总局要全面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3、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室(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运用保证质量必备条件审查、强制检验及检验合格标志等手段,从源头抓起,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生产企业和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进行收回并进行相应处罚;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强对假冒伪劣食品打假查处力度;强化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预警管理,加大对出口食品的监管力度。
  1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3项基本原则:
  (1)坚持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从保证食品质量的生产必备条件抓起,因此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发生产许可证,不准进行生产。但只把住这一关还不能保证进入市场的都是合格产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事后监督措施,包括施行强制检验制度、合格产品标识制度、许可证年审制度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还要依法处罚。概括的说,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缺一不可,二者要有机结合。
  (2)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食品的种类繁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高低不同,同时对所有食品都采取一种模式管理,是不科学的,不必要的,还会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按照食品的安全要求程度、生产量的大小、与老百姓生活相关程度,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分批确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逐步加以推进。
  (3)实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县局承担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原则。鉴于我国食品生产的量大面广、规模相差悬殊以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装备、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统一管理、省局统一组织的管理模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
  15、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16、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如何制定及发布?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纳入《目录》的应当是那些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和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上述原则,将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确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范围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质检局提出纳入产品目录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汇总研究,确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网站及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布。
  17、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食品种类繁多,大量、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在从事着食品的生产加工。因此,要解决食品和食品生产中存在的大量质量问题,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抓住关键点,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规范市场秩序。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实行目录管理,就是要分期分批分步骤地解决食品的突出质量问题。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这5类食品是老百姓每日生活所必须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同时这5类食品生产量大、生产企业多,存在的质量问题也很多,平均抽样合格率不到60%;如存在小麦粉过量使用增白剂、非食用冰醋酸配制食醋、超量使用防腐剂等现象。更重要的是这5类食品也是多种食品的基本原料和餐饮业的基本原料,如果这5类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危害范围、危害程度都会较大。因此我们要从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开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在全国开展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和茶叶等5类产品的质量状况和生产基本条件的专项调查,为下一步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作准备。
  18、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并颁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各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方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7)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消《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19、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宣传贯彻工作;(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20、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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