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用问答(5)

来源:质量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质量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4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42、什么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
  企业保证产品必备条件调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定产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的生产条件进行的专项调查。专项调查主要了解企业的产品标准、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检验能力、产品出厂检验方式、原材料把关能力、人员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情况,是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性工作。
  2001年9月至12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的调查,就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43、为什么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它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什么关系?
  开展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了解某一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等基本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提高有效性。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属于前期准备工作,是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性工作。专项调查所掌握的基础数据,是制定产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将使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更有针对性,有效地引导企业建立自我表现约束机制。
  在开展企业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在全民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分类监管的措施,更好地实施监管和帮扶。
  44、如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
  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工作要坚持“三统一”原则,即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管理软件。
  统一时间,是指企业专项调查中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的、在某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各地同时开展的、对某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
  统一要求,是指调查的具体内容、判定原则和工作文书等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下发。如《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等。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在省局领导下,负责开展企业专项调查的具体工作。并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做好准备。
  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的《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表》是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的文书之一,但它是一个通用型的示意性文书。根据开展专项调查食品种类的不同,对表中的生产设备、检验项目都会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同时,在开展专项调查的食品种类不同,对表中生产设备、检验项目都会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同时,在开展专项调查工作时,国家质检总局会下发相应的工作文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45、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举措,虽然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但也有大量的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合理确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别如下:
  (1)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①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②受理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③负责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加盖质检总局印章,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消《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①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和《食品生产许可》的发放工作;②组织、指导市(地)级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等工作;③负责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材料,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等工作,并将审查情况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汇总。
  (4)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工作,参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等工作。
  4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到哪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地域管辖原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明确企业到哪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7、哪些企业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保证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最终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国外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合伙)、还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其它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每个独立生产场所,只要其具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都必须单独申请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某小麦粉生产企业,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在A市(地级市,下同),其在住所地A市、B县、C市和D省分别有4个生产场所。B县在A市的行政区域内,C市和A市同省。该企业分别在B县和D县办理了营业执照,C市的生产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该企业应分别以A市、B县、D省注册的企业名称向A市和D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3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该企业还应以在A市注册的企业名称及在C市的生产场所,向A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1个供C市企业使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8、不具备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集团公司如何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集团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产品全部由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生产的,除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单独取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外,集团公司可以在各分公司、子公司全部取证后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二种情况,其产品全部委托给其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集团公司不能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49、企业生产的食品全部自产自用或全部出口,是否需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的食品全部自产自用的,比如某企业生产的酱油全部用作加工生产酱菜,其酱油不对外销售,其生产的酱油不属于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全部用于对外出口,以及出口后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合法手续进口销售的,应当按照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50、分装加工企业如何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5类产品分装加工的企业,视为5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分装加工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5类产品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加工分装设备。其他项目按照相应的食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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