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质量资格考试中级综合知识辅导: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来源:质量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2-08-16    质量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制订《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勉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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