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造价员    发布时间:2013-03-27    造价员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建〔2012〕8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14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第五条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七条发包方办理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详见附表);
  (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施工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管理机构查验后留存一份合同副本;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
  (二)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三)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
  (四)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解除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健全施工合同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统一的施工合同备案数据接口标准,督促各级管理机构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全省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定期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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