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造价员    发布时间:2013-03-27    造价员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造价员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及《关于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中价协[2011]0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对《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晋建价协字[2007]1号,以下简称暂行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暂行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抄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得、从业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并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唯一有效的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全省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接受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的造价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设置、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制度。
  第七条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建筑工程;
  (二)管道设备工程(含通风空调);
  (三)电气工程;
  (四)市政工程;
  (五)园林绿化工程。
  第八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九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考试教材及省造价协会编写的补充教材。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一年;
  (三)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一条申请造价员考试报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造价员考试报名表;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籍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一寸免冠照片;
  第十二条造价员取得一个专业的资格后,可以通过考试增项二个以内其它专业。
  第十三条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单位及省外入晋单位的报考人员到省造价协会报名,市属及其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到所属市管理机构报名,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各管理机构对报考人员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汇总报省造价协会。
  工作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报考人员,应当参加本省造价协会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应当按照考培分离,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省造价协会负责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合格证、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各管理机构负责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的发放。
  第十六条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核发合格证。
  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应将资格证书交所属管理机构确认。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内加盖增项专业,配发相应专业从业印章。
  取得合格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考生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登记
  第十八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登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九条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应在考试当年按规定时间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后,方能在与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相一致的单位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二十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造价员合格证;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造价员申请登记表;
  (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考试报名及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七)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从业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每人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和与其相应的从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在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同时,应当将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交所属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统一交省造价协会。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三)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修订和补充计价依据提供资料;
  (五)严格保守从业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六)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正当从业行为,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规则编制,从业印章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规定样式制作。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的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如有遗失,本人应提交单位证明,经所属管理机构核实后在《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或《山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上声明,省造价协会予以补办。属于损坏的,将原资格证书或(和)从业印章交省造价协会申请更换。
  第三十条造价员实行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形式。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合格者,各管理机构在《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和造价员资格证书内作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各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记录考核结论。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管理专用章。
  考核情况将在《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或《山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有效期内无工作业绩;
  (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有效期满不参加续期考核的。
  第三十四条省造价协会根据造价员考核不合格情况,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测试;
  (二)按要求限期完成继续教育补习学习;
  (三)加强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资料。
  整改合格后,由省造价协会在造价员个人信息和造价员资格证书内作相应记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续期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的;
  (四)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二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后,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变更后由省造价协会换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一)、在省内变更工作单位或变更出省的,应向所属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
  1、造价员变更单位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3、原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4、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单位名称变更的只需提供1、2中的材料和单位名称变更文件。
  各管理机构在《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变更后,在资格证书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收回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定期报省造价协会,由省造价协会在其资格证书变更栏内加盖公章。变更出省的造价员持资格证书与变更申请表到省外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省外造价员工作变更入晋的,应当向省造价协会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
  1、原省(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
  3、原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4、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工作变更入晋的省外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等级与规定不符的,应当参加省造价协会组织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核发之日和省内变更工作单位之日起一年之内均不允许变更。
  第三十九条省外入晋的造价员应当在单位办理入晋备案同时,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四十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建立造价员信用评价体系,记录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记录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考核不合格的,在继续教育、续期考核以及变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从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各管理机构每年应按时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省造价协会。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省价协2007年3月1日印发的《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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