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造价员    发布时间:2013-03-27    造价员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协会工程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我们成立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制订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建立了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并在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协会工程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导下,由工程造价行业的不同专业和知识结构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以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为目标,构筑专家交流、合作与创新的平台,为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工程项目造价论证、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开展各项服务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以及重大课题的拟定或论证;
  (二)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的决策论证、纠纷调解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行业的业务培训,开展行业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四)承担相应授课任务及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五)参与工程造价行业新理念、新技术、操作规程的宣传贯彻活动;
  (六)参与本地区行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标准的拟定和修订;
  (七)向协会提出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办的工程造价行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工程造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熟悉和掌握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规,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资格,年龄在7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与造价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从事工程造价行业及相关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资格,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专家委员15-20名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专业设立专家组。专业专家组的设立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由专家委员会议决定,并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150-200人组成,人员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专家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确认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第九条 专家委员享有专家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专家委员对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有建议权。
  第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未经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专家委员及专家,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或专家个人名义在社会上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或专家在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名目收取不正当的报酬或礼品(金)。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开展活动时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应由参会专家委员或专家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及专家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在执业、从业过程中有严重过失的,将罢免其专家委员或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二:
  专家委员会:
  主任:吴宏伟
  副主任:李 义
  专家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大 卢 桓 朱玉华 齐宝库 汤 娟 杨成虎
  郑力豪 郑会君 赵 静 周连英 周 欣 姚少臣
  姜昆山 高 平 唐保安 景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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