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员考试备考知识点:建筑法

来源:造价员    发布时间:2013-03-27    造价员辅导视频    评论

  建筑法
  一、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建筑法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建筑活动是建筑法调整对象,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建筑许可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其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者是建设单位(也可称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因为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哪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视工程的投资额大小和投资来源的不同决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④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也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⑤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处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人员实行资质或资格审查,并许可其按照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的制度。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采用一定的方式,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勘察、等单位的活动。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2、建筑工程承包
  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活动。承包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联合承包等多种承包方式。建筑法禁止非法转包、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
  四、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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