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行测常识判断物权法相关练习一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 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 是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例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 
  D.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
  例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答案:B
  2、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例3: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3、 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而言,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一般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应注意,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规定:(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规定,工人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例4: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4、物权的追及效力。即物权的追及权,不论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例5: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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