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戒毒制度帮助戒毒人员重返社会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6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律除对戒毒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外,新的戒毒制度还涵盖了从戒毒到巩固的全过程,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戒毒措施使各个戒毒阶段紧密衔接,为戒毒人员保持操守、适应社会创造了条件

  ■背景

  经过三年禁毒人民战争,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有效遏制了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控制了海洛因问题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斗争形势明显好转。但是,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国毒品问题在短期内还难以彻底解决,禁毒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禁毒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压力。为全面推动禁毒事业发展,我国禁毒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是我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意义。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经正式施行。

  ■嘉宾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  

  ■关键词

  新的戒毒制度的宗旨是:戒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新的戒毒制度的工作机制是:戒毒工作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核心提示

  戒毒制度是禁毒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较大且具有创新性的部分。可以说,禁毒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第一是实行社区戒毒制度,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期限为三年的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人员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第二是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具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是实行社区康复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人员自愿康复;并对社会力量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给予扶持。   

  禁毒史上的里程碑

  禁毒法是我国禁毒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法律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6月1日施行,怎样认识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过程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从依法禁毒、保障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的高度,部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出台。禁毒法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是我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禁毒斗争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全面推动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禁毒法共7章71条,是多年来我国禁毒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法律概括,不仅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而且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既有对当前禁毒工作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回答,也有对未来禁毒工作发展预期的考虑;既有许多紧扣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特点的改革创新,也有对理念思路、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明确。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是治本之策  

  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其实质是否从立法高度确立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禁毒斗争实践表明,组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是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一大法宝,是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毒品这一社会问题的成功实践。

  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确实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为此,禁毒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禁毒法将禁毒工作方针明确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这个方针与以往的禁毒工作方针相比进行了哪些调整?

  禁毒工作方针的调整有一个发展过程。1991年6月,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1999年8月,国家禁毒委员会把“三禁并举”发展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2004年5月,又将“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禁毒法在肯定这一方针的同时,作了进一步完善,将预防放在首位,将综合治理提前,将“四禁”顺序作了调整。调整后的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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