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劳动教养的审核的含义与呈报
对劳动教养的审核是指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及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性质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及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和复核,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活动。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核主体
1.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2.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二)呈报主体
1.县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如公安派出所、治安部门、刑侦部门、政保部门、内保部门等。县级公安机关的
2.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如地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政保部门、内保部门等。
3.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性质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及手续是否完备等。
(四)审核的结果审核的结果包括两种情形:
1.县级公安部门的法制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核的结果:
(1)退回补充调查。
(2)退回办案部门,建议不予劳动教养,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3)报请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一步审核。
2.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及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核的结果:
(1)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2)退回补充调查。
(3)退回办案部门,建议不予劳动教养,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13条第1款、第19条。
二、劳动教养的呈报
劳动教养的呈报是指县级或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自己审核的劳动教养案件认为需要劳动教养的,提请相应的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请求其进行审核的活动。它包括三方面的情形:
1.县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认为需要劳动教养的,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请求其进行审核的情形。
2.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认为需要劳动教养的,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请求其进行审核的情形。
3.县级公安机关对的法制部门对自己审核的劳动教养案件,认为需要劳动教养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地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请求其进行进一步审核的情形。
具体内容可参见本《规定》第13条第1款、第18条、第19条。
三、劳动教养的呈报主体
劳动教养的呈报主体是指对自己承办或审核的案件,认为需要劳动教养的,向相应的法制部门提请审核的公安机关的工作部门,它包括三类:
1.县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如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政保部门、内保部门等。
2.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如地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政保部门、内保部门等。
3.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核后,认为需要进行劳动教养的,应由县级公安机关提请地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此时的呈报主体是县级公安机关。
具体内容可参见本《规定》第13条、第18条、第19条。
四、劳动教养的呈报形式
劳动教养的呈报形式是指呈报主体向审核主体提交的对认为需要劳动教养的案件进行审核的书面报告。它分为两种形式: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和审核报告。
(一)劳动教养呈批报告
县级或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以后,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也就是说,劳动教养呈批报告是办案部门向法制部门报送的要求审核劳动教养案件的书面文件。
(二)审核报告
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写出《审核报告》,并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具体内容可参见本《规定》第13条、第18条、第19条。
五、对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的基本要求
县级或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劳动教养,向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提交《劳动教养呈批报告》,该呈批报告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呈批报告的制作必须建立在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如果案件的基本事实如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事实等尚未查清,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基本证据尚未达到确凿和充分的程度,就不能提出对其劳动教养进行审核的请求。否则,审核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亦会将其退回。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符合劳动教养条件也就是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和情节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才能提出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的审核请求。
(三)《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制作以后,必须经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审核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一般民警具体承办案件时,制作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可经本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核;如果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副职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具体承办的案件,其制作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正职负责人)审核;而对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的案件,其制作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应由本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审核。
(四)《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必须以本部门的名义,并加盖本部门的印章
(五)《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必须附有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卷内文件目录。
2.结案报告。
3.受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登记表及报案笔录、立案报告、破案报告、预审登记表(根据不同部门办案情况排列),4.拘留、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文书(依照采取强制措施的实际情况和时间顺序排列)。
5.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提讯证。
6.讯问笔录(一般按讯问时间顺序排列,必要时可按问题的性亲笔供词(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必要时可按问题的性质排8.询问笔录(包括询问证人笔录询问被害人笔录)。
9.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10.没收、扣押物品的决定书、清单和收据,财物退还原主的,应有原主的领取证明。
11.造成损失的,有损失物品的登记清单和有关部门的作家证明。
12.原受过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有相应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13.被呈报劳动教养的人未满18周岁的,应附有年龄证明。
具体内容可参见本《规定》第13条、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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