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中所确定的劳动教养的对象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规定》中所确定的劳动教养的对象
    依照《规定》第9条,对于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娟,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以上可以看出,根据《规定》所确定的劳动教养的对象主要是指故意实施了一定的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谓不够刑事处罚,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触犯刑律而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刑法》中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所规定的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主要是屡次违法者。再有就是已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这一类主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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