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的规定。

首先,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效手段,是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是否科学、进步的显著标志。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遇到威胁、殴打和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祸及证人的近亲属,致使证人一般不愿或者不敢出庭作证。而庭审中大量采用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使得证人证言应当当庭质证并查实的法律要求如同虚设。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状况,必须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因此,本法于本条明确规定对证人

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保护制度,加重公安司法机关在保护证人安全方面的责任,其意义不仅是维护证人的人身权利,更是维护国家司法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需的条件。

本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使犯罪行为得到依法惩治,并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本法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应当包括二方面内容:一是事前提供必要的保护和事后必须依法追究不法侵害者。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事后的依法追究,这是远远不够的。通过事前提供必要的保护,如为证人保密或对可能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等,证人出庭作证会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二是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三,证人保护范围应当是一切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无论是控诉一方的证人还是辩护一方的证人,司法机关都有义务在必要时提供法律保护。

本条第2款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分别根据其犯罪情节,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在适用这一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或殴打、打击报复的行为,应当限于针对证人作证而实施的。不能把由于其他原因而引发的类似行为与之相混淆。二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先是看其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然后要看其行为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客观危害后果,并据之分别作出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的条件。

我国新刑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作了规定。

一、妨害作证罪

新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然而,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或作证不真实的情况已不在少数。除有证人本身主观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人受到外界的非法干扰而无法作证、不敢作证、不愿作证或作虚假证词。这些非法的外界干扰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暴力、威胁、指使、贿买、欺骗、阻止等等。这些妨害作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严重影响证人证言的质量和数量,破坏了证人作证的客观条件和环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本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这些法律规定显然是很必要的,但是尚不能有效地打击司法实践中妨害作证的行为。为了有力地保障证人能依法作证,必须与妨害作证行为作坚决斗争,必须动用刑罚来惩治那些妨害作证的行为。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以前我国刑事法律中尚没有恰当的罪名来适用以暴力、威胁、贿买办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证人作伪证等妨害作证的犯罪,使这些法律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很难得到执行。即使得到执行,也只能是牵强附会,勉强地适用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了改变这种刑事立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的不相协调现象,填补刑事立法上的漏洞,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刑法修订时增设妨害作证罪。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本罪。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其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妨害作证罪的成立。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竹

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本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按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本罪也无实际影响。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其二,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

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其三,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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