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进入八十年代后劳动教养工作最直接、最具体的法规依据。
22.司法部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是五个坚持和五个有利。
23.现阶段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指实施了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人。
24.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25.劳动教养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交付劳动教养场所执行。
26.劳动教养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的活动。
27.根据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由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构成。
29.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提交的控告、检举信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扣压和打击报复。
30.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和挽救。
31.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目的,是劳动教养教育的四项基本要素。
32.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33.劳动教养生产,应当因地制宜,主要从事劳动密集性和操作简便的农业、手工业、加工工业和建材工业。
34.劳动教养生产计划的编制,大体可分为分析预测、目标决策、计划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35.根据劳动教养管理体制的划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劳动教养行政事务,所属的劳动教养管理所负责劳动养执行活动并对被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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