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复习指导(19)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其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一)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而行是监督权,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审查批捕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性实行监督,内容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的口头通知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监督

  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内容主要有:

  (1)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

  (2)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4)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通过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追究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四、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依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终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与保障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的三大诉讼之一,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他具有一下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英气的争议。

  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忽悠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因此,行政诉讼制度有通俗的称为“民告官制度”

  4主管审理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必须副歌法定的受案条件和程序。

  5.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作出的裁判。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撤销。对于显失公正的不正当行政行为判决予以变更。

  6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使用调解和反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

  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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