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2、基本职权之一: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公安机关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4、公安刑事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人民群众。

  6、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7、公安机关无论是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都必须以《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8、公,检,法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

  9、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0、公安机关也应该建立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进行检查和纠正。

  1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的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

  12、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13、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加以保障。

  14、各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15、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16、传唤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17、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18、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19、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要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21、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22、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

  23、发案地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好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24、勘察现场时,应当持有《刑事犯罪香肠勘察证》。

  25、尸体检验。是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

  26、为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

  27、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28、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9、侦查实验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并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

  30、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31、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32、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隐匿。

  33、不能加封的物品,应当责成专人保管。

  34、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检查核定。

  35、刑事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36、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37、拘传是指公,检,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38、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39、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取保候审。

  40、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41、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可以取保候审。

  42、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43、在取保候审中,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保证人没有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45、取保候审最长是不得超过12个月。

  46、监视居住是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47、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48、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50、公安机关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的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52、在拘留时,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3、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5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5、逮捕是公、检、法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56、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57、人民检察院对重大案件的审查批准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8、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9、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60、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61、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的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62、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活动的强制性,手段的多样性,范围的广泛性。

  63、公安行政执法覆盖整个社会,可以影响到每个家庭,每个公民,每个组织。

  64、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公安行政管理

  公安行政处罚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65、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

  66、公安行政管理有:治安,户口,出入境,消防,道路交通,计算机安全监察等。

  67、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68、公安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69、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70、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人身的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71、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72、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73、治安管理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无权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74、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就是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必须依照处罚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行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的程序也必须是合法的。

  75、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也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

  76、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77、警告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78、警告主要适用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79、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要求。

  80、罚款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的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

  81、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8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违法性,情节轻微性,应受处罚性。

  8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有害影响的行为。

  84、把握情节轻微性是为了严格划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的界限。

  85、如果某种危害行为特别的轻微,不需要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86、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87、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 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② 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③ 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

  88、免予处罚,是指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形,不需要给予处罚,决定免予处罚。

  89、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四种:

  ① 有较严重后果的。

  ②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④屡犯不改的。

  90、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三种:

  ① 情节特别轻微的。

  ②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③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90、“公安机关发现”除公安民警亲眼看见外,还包括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群众举报,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交代。

  91、连续状态是指:数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持续。

  92、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持续。

  93、劳动教养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94、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1982年公务员发布施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

  95、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以及审核,聆询,决定,执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6、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要年满16周岁。

  97、劳动教养中,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劳教。

  98、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也适用劳教。

  99、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100、 劳动教养在劳教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101、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担。

  102、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2天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103、 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104、 收容教育兼有劳动教育和强制治疗的两项职能。但是否患有性病并不是决定收容教育与否的条件。

  105、 年龄不满14周岁的,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06、 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07、 被拐骗、强迫卖淫的,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08、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

  109、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110、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1、 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是:治疗,管理,保护,组织劳动,教育。

  112、 在收容教养期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1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9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

  114、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1至3年。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115、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实际执行的收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16、 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1年。

  117、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

  118、 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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