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执法监督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1、公安执法监督,是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公安执法监督的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广泛性,形式的多样性,过程的程序性。
  3、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4、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
  5、权利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方式进行。
  6、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7、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
  8、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
  9、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
  10、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11、内部监督是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
  12、外部监督: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
  13、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
  14、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15、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
  16、事后监督具有救济作用。
  17、必须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置于国家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这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必要条件。
  18、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19、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20、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1、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22、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2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承担着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监督的义务。
  24、公安机关性质和职责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执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25、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落实“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方式。,是严格公安队伍管理的内在要求,应当贯穿于队伍管理的全过程。
  26、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
  27、为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的是《人民警察法》47条。
  28、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知道执法监督工作。
  29、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是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纽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30、公安赔偿具备的4个要件,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精神。
  31、《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32、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
  33、公安赔偿,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
  34、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35、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36、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37、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
  38、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
  39、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的职权有:检查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处分权。
  40、监察机关监督警务活动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经常性的一般检查,专项检查,立案调查。
  4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的。
  42、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
  43、立案监督的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4、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
  45、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7、社会监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
  48、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的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体现了《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49、1999年6月10日,《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50、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队伍的十二项措施》,规定从2000年3月1日开始,110报警台履行接受群众监督新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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