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以下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2、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4、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第3款〕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9、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10、放火罪

二、森林公安行政案执法管辖范围

  1、林区公共秩序管理

  2、《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

  3、森林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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